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的决定

(2013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在海南经济特区范围内停止实施11项行政审批(目录附后)。省人民政府对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应当制定后续管理措施,强化日常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实践证明不宜停止实施的,恢复实施有关行政审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目录(11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4项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57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8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项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法律顾问证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6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9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
1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2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3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省公安机关
4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公安机关
5省司法行政部门
6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7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8省外事部门
9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0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1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省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