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2023年1月5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自治州而离开本行政区域的公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州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可以生育四个子女。”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的,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应当计入规定允许生育子女数,最后一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而超过生育规定数的,视为符合政策法规生育。”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十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七、将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变通规定,未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删除第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