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11月23日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的“森林防火指挥部”修改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牵头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综合指导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将第四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

三、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按照标准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修改为“按照标准聘用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增加一款,作为第十条第三款,增加内容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和护林员队伍的保障力度,在工作待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物资装备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每年9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重点普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将第二款中的“公安、气象、通信、文化、教育、交通运输、旅游、民政、宗教管理等单位”修改为“气象、通信、文化广电旅游、交通运输、民政、民族宗教等单位”;将第四款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五、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保护投诉人和举报人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野外违规用火。”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就近设立集中处理点”修改为“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社情民意就近设立集中处理点”。

七、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五条第六项,增加内容为:“(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原第六项作为第七项,内容修改为“其他容易导致森林火灾的行为”。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森林防火区确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要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用火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指定专人负责,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

(二)用火点周围开设十米以上宽的防火隔离带;

(三)组织扑救人员;

(四)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五)有相应的扑救山火应急预案;

(六)落实其他用火安全防范措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实际需要派出森林消防队员或者护林员等监管人员,并配带扑火工具。”

十、将第二十条中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修改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易燃易爆物隐患等情况”。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推广使用无人机”修改为“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瞭望台和推广使用无人机”。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玩火。”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禁止用火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用火,但是未按照要求用火的。”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应当签订责任书而未签订责任书的;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加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的;

(三)未履行野外用火管理职责的;

(四)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五)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六)未按照规定落实森林防火值班制度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