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但建设单位、业主均未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导业主成立筹备组,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二、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业主大会成立但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可以改设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手续。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产生并备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三、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