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
(2023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5月30日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
(2023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5月30日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