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及其所属部门”。

三、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黎族公民。”

五、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四款中的“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六、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的“林业规费和”;删去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七、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自治机关制定扶贫工作规划”修改为“自治机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

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农村发展总体规划”修改为“乡村规划”。

九、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

育服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提倡适龄婚育,推动

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