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

(2023年4月24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2001年1月10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