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废止《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的决定
(2023年1月15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5)明显不当。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废止《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的决定
(2023年1月15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