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废止《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的决定
(2023年1月15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废止《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的决定
(2023年1月15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