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3年2月28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2006年12月6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23年2月28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2006年12月6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