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集体人工商品林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集体人工商品林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1月5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集体人工商品林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园欺凌不只是同学打闹,而是触碰法律的违法行为。辱骂、孤立、殴打、勒索财物、网络造谣、传播同学隐私、强迫做坏事等都属于校园欺凌。未成年欺凌者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给予治安处罚、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已满 16 周岁的欺凌者,致人轻伤以上可追究刑事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劝阻义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遭遇欺凌不要忍气吞声,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报警,用法律保护自己。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集体人工商品林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1月5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集体人工商品林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