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拉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拉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办法》的决定
(2022年12月9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拉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拉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办法》的决定
(2022年12月9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拉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