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决定
(2022年8月25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2004年3月30日由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后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决定
(2022年8月25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2004年3月30日由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