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决定
(2022年8月25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2004年3月30日由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后生效。
当事人首先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决定
(2022年8月25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2004年3月30日由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