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8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8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