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2年7月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伤正在对自己行凶的歹徒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且采取的防卫行为适当,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就不属于侵权行为,也无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2年7月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