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
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三部地方性法规:
一、《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二、《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
三、《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
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三部地方性法规:
一、《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二、《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
三、《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