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的
决 定
(2022年6月24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的
决 定
(2022年6月24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