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的
决 定
(2022年6月24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
答:用于避税的“阳合同”无效,双方真实履行的“阴合同”有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阳合同)无效。但若隐藏的“阴合同”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真实意思表示履行。
避坑提示:签订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款,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本文仅作法律科普,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意见。个案情况复杂多变,具体维权策略需结合实际证据及当地司法实践判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的
决 定
(2022年6月24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