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2022年6月24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经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2022年6月24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经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