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2022年6月24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经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答:不能。擅自使用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此后发包人再以一般质量问题抗辩拒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避坑提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不受此限,承包人仍需终身负责。
本文仅作法律科普,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意见。个案情况复杂多变,具体维权策略需结合实际证据及当地司法实践判定。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2022年6月24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经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