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
工作条例》的决定
(2022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
工作条例》的决定
(2022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