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
爆竹规定》的决定
(2022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鉴于《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批准,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现决定:
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本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打伤正在对自己行凶的歹徒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且采取的防卫行为适当,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就不属于侵权行为,也无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
爆竹规定》的决定
(2022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鉴于《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批准,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现决定:
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本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