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2022年3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
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关于废止《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2022年3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
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关于废止《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