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2月18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的“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分别修改为“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三、删去第十四条。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

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进入州、县(市)级自然保护区”修改为“进入自然保护区”,“经同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经同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六、删去第十九条。

七、删去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