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停缓建工程管理工作的决议》的决定
(2021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吉林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提请废止《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停缓建工程管理工作的决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会议决定:废止《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停缓建工程管理工作的决议》。
在路上捡到钱包、手机、首饰、现金等遗失物品,法律规定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失主或上交公安、物业、社区部门。私自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的,构成侵占罪,要承担法律责任。拾得人可要求失主支付合理保管费用,但不得漫天要价、敲诈勒索。如果因故意损毁、丢弃遗失物造成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要自觉弘扬拾金不昧美德,同时清楚法律底线,不贪不义之财,避免因小失大触犯法律。
(2021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吉林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提请废止《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停缓建工程管理工作的决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会议决定:废止《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停缓建工程管理工作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