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
终止妊娠规定》的决定
(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婚内出轨、婚外同居无法定净身出户条款,法院不会直接判令过错方不分财产;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同时法院分割财产时对无过错方适当倾斜。只有出轨方自愿签署财产归对方所有的书面协议,才会产生净身出户法律效果。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
终止妊娠规定》的决定
(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