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
终止妊娠规定》的决定
(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
终止妊娠规定》的决定
(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