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决定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决定
(2021年7月27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
二、将第六条“遵循有序停车、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删除。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的“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将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四、将第十六条的“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将第二十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机动车停放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机动车停车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通行和停车需求情况,设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免费停车时段”。
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商登记”修改为“登记”。
八、将第三十八条删除。
九、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将第四十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条;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