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贵州省
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决定:废止《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
本决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贵州省
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决定:废止《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
本决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