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6月30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经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鞍山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