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订《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修订《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
的决定
(2020年12月25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河道采砂的管理问题
一是除实行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外,河道采砂实行年度计划制度,未列入采砂年度计划的河流(河段),禁止一切经营性采砂行为(第十九条);二是对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二十条);三是为约束采砂单位和个人采砂行为,要求采砂单位和个人交纳保证金,并规定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及储存方式(第二十一条)。
二、关于执法主体问题
本《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县财政、自然资源、林草、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县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河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保护工作。河道属地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同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河道的管理保护工作。
三、关于河道资源开发利用问题
近年来,部分乡镇(街道),村组出现了越权发包、拍卖、转让河道资源现象,为规范河道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杜绝此行为的再次发生。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县河道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县政府依法发包、拍卖、转让河道资源,有乡镇(街道),村组以及其他组织违法发包河道资源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纠正。
本决定自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实施。
《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修订)》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