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
监管条例》的决定
(2021年6月24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
废止2011年1月2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被监护人尚未指定监护人时,临时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
监管条例》的决定
(2021年6月24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
废止2011年1月2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