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条例》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1年2月25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条例》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进行修改。

一、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七条。

二、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改变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筑风貌。

“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改造。”

本决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条例》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