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期届满时支付;如租期为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