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