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园欺凌不只是同学打闹,而是触碰法律的违法行为。辱骂、孤立、殴打、勒索财物、网络造谣、传播同学隐私、强迫做坏事等都属于校园欺凌。未成年欺凌者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给予治安处罚、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已满 16 周岁的欺凌者,致人轻伤以上可追究刑事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劝阻义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遭遇欺凌不要忍气吞声,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报警,用法律保护自己。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