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鼓励运用数字化技术,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提供便利。”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组织各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
将第六项修改为:“(六)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依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备案。”
六、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
将第五项修改为:“(五)在本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而户籍在外地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社区矫正对象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将第三款中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修改为“近亲属”。
将第四款修改为:“选举委员会设立的流动票箱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两名监票人。”
九、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第三款修改为:“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和正在取保候审的人,可以到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参加投票,也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十、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出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