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废止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2月24日通过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打伤正在对自己行凶的歹徒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且采取的防卫行为适当,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就不属于侵权行为,也无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废止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2月24日通过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