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和《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废止《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

条例》和《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6月3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单行条例:

一、2003年3月5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

二、2006年1月25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