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废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3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废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3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