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开垦、砍伐、放牧、烧荒、探矿、采矿”。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和季节性传统放牧的牧民”。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州、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实施本决定,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应当保障牧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禁止放牧有关工作有序推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