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8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4年8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