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8月22日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废止《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8月22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2024年8月22日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废止《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8月22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