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6月24日乌兰察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乌兰察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行为,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尊重农牧民意愿。”

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