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2024年4月29日铜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铜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拒不支付物业费”。

本决定自2024年8月2日起施行。

《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