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18日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打伤正在对自己行凶的歹徒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且采取的防卫行为适当,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就不属于侵权行为,也无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024年3月18日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