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18日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2024年3月18日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