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2月21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4年2月21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