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2月21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当事人首先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024年2月21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