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2月21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2024年2月21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