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和《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4月24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和《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4年4月24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和《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