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和《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4月24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和《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在路上捡到钱包、手机、首饰、现金等遗失物品,法律规定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失主或上交公安、物业、社区部门。私自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的,构成侵占罪,要承担法律责任。拾得人可要求失主支付合理保管费用,但不得漫天要价、敲诈勒索。如果因故意损毁、丢弃遗失物造成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要自觉弘扬拾金不昧美德,同时清楚法律底线,不贪不义之财,避免因小失大触犯法律。
(2024年4月24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和《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