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答:向法院或仲裁委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当双方对工程量或单价无法达成一致时,可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意见将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
避坑提示:申请鉴定需预交高昂鉴定费,且耗时较长,诉前尽量通过谈判或审计固定证据。
本文仅作法律科普,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意见。个案情况复杂多变,具体维权策略需结合实际证据及当地司法实践判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