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