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可以申请离婚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