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2024年2月26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5)明显不当。
(2024年2月26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