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2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生效。
若双方没有约定结算方式与结算时间,事前也没有明确约定承运司机不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在双方运费谈不拢情况下,货车司机可以拒绝卸货并行使留置权来促使货主及时支付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2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