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5月26日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
打伤正在对自己行凶的歹徒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且采取的防卫行为适当,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就不属于侵权行为,也无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5月26日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