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5月26日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5月26日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