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5月26日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
根据工伤保险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轮渡、火车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医疗费报销、停工留薪、伤残补助等工伤待遇。故意绕路、办私事、迟到早退绕道途中受伤,一般不认定工伤。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赔偿费用由单位全额承担。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报警留存责任认定书、路线证明,尽快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5月26日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