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
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
资格认可规定》的决定
(2023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法规名称修改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的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合作区便捷有序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的“横琴新区”修改为“合作区”。
四、删除第三条第一项中的“造价”“测量师事务所”,修改为“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业务及其咨询服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企业,主要包括建筑师事务所、园境师事务所、工程建设顾问公司、施工企业等”。
五、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合作区内直接提供服务前,应当向合作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按照备案办法提交备案材料。备案办法由合作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删除第二款。
六、将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横琴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合作区建设主管部门”。
七、将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三条中的“横琴新区门户网站”修改为“合作区政务网站”。
八、将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合作区相关主管部门”。
九、将第十三条中的“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修改为“合作区建设主管部门”;将“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修改为“澳门土地工务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