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

横琴新区执业规定》的决定

(2023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法规名称修改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和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的旅游从业人员在合作区便捷有序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的“横琴新区”修改为“合作区”。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可以向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经培训、认证后,领取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

五、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中的“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修改为“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

六、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横琴旅游主管部门”修改为“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

七、将第十二条中的“横琴新区门户网站”修改为“合作区政务网站”。

八、将第十三条中的“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修改为“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九、将第十四条中的“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修改为“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