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2月20日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经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废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2025年2月20日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经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