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2月28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采用以服务质量、运营方案等内容作为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配置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